一、案例問題
某電熱水壺,沒有保溫功能只有燒開水功能,外觀如圖1所示。
圖1 電熱水壺的蒸汽開關
該電熱水壺被某機構抽檢判不合格:
蒸汽開關灼熱絲試驗GWT750℃燃燒時間超過2秒,其上方的水壺手柄塑料針焰試驗后燃時間超過30s并引燃絹紙,不符合GB?4706.1-2005《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和GB?4706.19-2008《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液體加熱器的特殊要求》標準30.2條款的要求。
這個不合格判定合理嗎?
二、案例分析
筆者個人認為不合格的判定有待進一步商榷,理由如下:
1、不合格的判定其實是源于GB?4706.1-2005標準30.2.3.2條款“在試驗期間產生的火焰持續超過2 s的部件,進行下述附加試驗。該連接件上方20 mm直徑,50mm高的圓柱范圍內的部件,進行附錄E的針焰試驗。”
該條款要求的初衷可能是“無人照管”的產品耐燃的要求比“有人照管”的要高一些,打個不恰當的比方,在耐燃這個問題,有人照管產品60分就合格了,但是無人照管產品“拿60分合格”還不夠,要“80分才合格”。
2、案例問題的電熱水壺沒有保溫功能,根據GB 4706.19-2008標準30.2的規定,它是適用30.2.2有人照管器具條款,不是30.2.3無人照管器具條款。
綜上所述,沒有保溫功能的電熱水壺屬安規標準所述“有人照管”的產品,被錯誤地套到“無人照管”的要求,顯然結論也是錯誤的。